云存储虚拟服务器委托直播业务涉税风险分析及规范
云服务器企业售价
【案例】A公司委托达人进行直播,合同约定:1.坑位费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即支付。如未直播,则全额退款,直播了则不退款。2.服务费,按照销售额的20%支付。3.直播完成后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为现代服务-直播服务费,6%的专票。
坑位费和服务费开在一张发票里,A公司收到发票后直接入账:其他业务支出-服务费支出,在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判断这一处理方式是否有不合理之处,有何风险?
一、广告费和佣金的区分
1.广告费和佣金的概念区分
推广费则是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推广费的性质属于市场推广服务费,其目的是通过广告、宣传、促销等方式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例如,企业通过发放传单、举办产品推介会、投放电视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这些费用即为推广费。
佣金是指中介人或经纪人因促成交易或业务合作而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佣金的性质属于中介服务费,其目的是通过中介人的资源和渠道促成交易。
2.支付条件区分
推广费的支付与合同是否签订无关,即使没有促成交易,推广费也需要支付。推广费的支付条件是推广活动的实施,与合同是否签订无关。企业无论是否促成交易,只要进行了推广活动,就需要支付推广费。
例如,企业通过线上广告投放、线下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即使没有实际销售,也需要支付推广费。
佣金的支付条件是合同的签订。如果中介人成功促成交易,委托人需支付佣金;如果中介人未促成交易,则通常不支付佣金。
佣金的支付与合同的签订直接相关,只有在交易成功后,委托人才需支付佣金。
例如,《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项目
本质
支付条件
举例
推广
品牌曝光服务费,按过程付费(如固定坑位费)
合同需约定服务完成即付费(如直播场次、时长达标)
直播间商品展示费、社交媒体广告投放费
佣金
中介服务报酬,依赖结果付费(如直播销售额的20%)
合同需明确按成交结算,未成交可不支付
达人带货按成交额抽成、房产中介费
二、开票内容
作为一个新兴的业务,达人直播在开票内容上还是比较不统一的。例如常见的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现代服务*直播服务费。虽然这些都是属于现代服务这大项的,但实际还是有差别。
现代服务的税目包括9项,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租赁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属于现代服务大类下的子类目,税收分类编码:3040104。税率:一般纳税人按 6%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场景:包括数据处理、软件服务、信息系统维护、云计算服务等。
若实际业务为 经纪代理服务(如佣金),不可使用此编码,需严格区分业务实质。
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属于属于现代服务大类下的兜底类别,编码:30499。税率:一般纳税人按6%开具。适用场景:无法明确归类的现代服务(如部分技术支持、非核心直播服务等)。
风险提示:税务机关可能要求补充说明服务内容,建议优先选择具体编码。
现代服务*直播服务费,在现代服务下没有这一子类。那这个是怎么开出来的呢?开票的时候选择30499,也就是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将二级内容其他现代服务人工修改为直播服务费。因为30499是兜底类别,所以可以修改二级内容。
合同中直接开具现代服务-直播服务费是不合理的。
建议规范如下:
1.坑位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广告服务(30403)定义:利用媒体、互联网、户外场所等为客户提供的广告宣传服务,包括广告策划、制作、发布、推广等。
典型业务:直播坑位费(品牌曝光性质)、短视频广告投放、户外广告牌租赁
坑位费在性质上属于品牌推广性质,无论是否成交,只要完成直播即需支付,符合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定义。
发票开具内容:应开具 现代服务-广告服务费 或 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6%专票)。
若开具技术服务费或直播服务费,虽实务中可能被接受,但严格来说与业务实质不符,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2.服务费(佣金)
经纪代理服务(30408)定义: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的中介服务,包括金融代理、销售代理、佣金服务等。
典型业务:中介费、直播带货佣金(按销售额分成)、明星代言经纪费
服务费性质:与销售额相关,例如按一定比例支付,属于佣金(即按成交金额支付的推广费用)。
发票开具内容:应开具 经纪代理服务-佣金(6%专票)。
若合并开具为技术服务费,可能被税务机关质疑业务真实性,尤其是佣金比例较高时(20%)
现代服务*直播服务费没有直接的编码,需根据业务实质选择:
若为 推广服务:归入 广告服务(编码:3040303),全称:广告服务*直播推广费
若为 技术支持:归入 信息技术服务(编码:3040104),全称:信息技术服务*直播技术服务费
若为 经纪代理(如达人佣金):归入 经纪代理服务(编码:3040803),全称:经纪代理服务*直播佣金
3.总结及风险提示
应根据业务内容进行区分为推广、佣金、技术支持。
业务实质
正确发票全称
税收编码
推广(坑位费)
广告服务*直播推广费
3040303
技术支持
信息技术服务*直播技术服务费
3040104
达人销售佣金
经纪代理服务*直播佣金
云服务器缺货原因
3040803
企业需根据业务实质选择最匹配的税收编码、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准确开票,避免混用税目、分类模糊引发税务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定
1.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由此可见,主播公司收取坑位费,并在直播间宣传相应商品,属于提供广告服务,要按照广告服务适用6%税率,向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商家支付了坑位费,应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36号文件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据此,如果是由商家收取货款并对外开具发票,主播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并向商家收取佣金,属于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向商家开具适用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文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作了规定。
如果是保险企业,其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是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果是上述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项目
扣除基数
扣除比例
是否结转
推广
销售额
一般15%,化妆医药饮料30%
可结转以后年度
佣金
销售额
一般5%,保险18%,电信5%
不可结转
2.风险提示
所得税申报表中,应区分推广费用、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分别填列。若当年的推广或者佣金超过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需要调增,若未进行调整,会有税务风险,可能需要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
三、印花税问题
1.直播带货合同中的坑位费和佣金涉及印花税的情形:
(1)经纪代理服务合同(佣金部分)
税目:若合同明确约定达人按销售额收取佣金(如20%),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需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36。
税率:报酬金额的0.3‰(万分之三)。
计算示例:若佣金为销售额的20%,当月销售额100万元,则佣金20万元。
印花税 = 200,000 × 0.03% = 60元。
(2)广告服务合同(坑位费部分)
税目:若坑位费属于广告发布费(如固定费用买断直播时段),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承揽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费用总额的0.3‰(承揽合同)或 0.5‰(产权转移书据,需咨询当地口径)。
计算示例:
坑位费8万元,按承揽合同:印花税 = 80,000 × 0.03% = 24元。
2.免征印花税的情形
(1)技术服务合同
若合同内容为纯技术服务(如直播技术支持),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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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额合同(单笔<500元)
单笔合同金额未超过500元,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第五条)。
3.不涉及印花税的情形
(1)框架协议(无具体金额):未列明佣金或广告费金额的框架合同,暂不贴花,待实际结算时补缴。
(2)电子签约平台已代扣:部分平台(如抖音服务商)可能已代扣印花税,需核实流水明细。
合同类型
税目
税率
计税基础
经纪代理(佣金)
承揽合同
0.3‰
实际佣金金额
广告服务(坑位费)
承揽/产权书据
0.3‰-0.5‰
固定费用
技术服务
免税
—
—
双方均需缴纳(即公司与达人均需就各自所持合同副本贴花)、一般按季度或者年汇总申报。
4.风险提示
混合合同风险:若合同未区分广告费与佣金,税务机关可能从高按承揽合同0.5‰计税。
滞纳金处罚: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按日加收0.05%滞纳金,并处3-5倍罚款。
总之,直播服务应规范其合同内容、开票内容、账务处理、所得税申报、印花税缴纳,严格按照业务实质和相关法律税务规定执行,规避因操作不规范带来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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